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嚴格執行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管委會)發改局(計劃統計局),國網莆田供電公司、莆田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曠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要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1〕37號)部署,根據《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莆田市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任務分工及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的通知》(莆發改〔2021〕24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嚴格執行:
一、取消不合理收費
各地發改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要按照《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莆發改函〔2021〕10號)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按時報送自查自糾情況,并加強政策宣傳。國辦函〔2020〕129號文明確的不合理收費項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
二、明確相關收費政策
各地發改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要嚴格執行《福建省定價目錄》的水、氣建設安裝費價格政策;繼續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用,繼續執行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減半征收政策。接入工程費用(即建設工程安裝費)按下列規定執行:一是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二是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財政部門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三是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管網的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向用戶收取。四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三、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要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的有關規定,所有收費項目實行明碼標價,2021年9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服務收費目錄清單,明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和政策依據等,實現清單之外無收費,并報送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發改部門。
四、完善供水價格機制
各地發改部門要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供水終端價格與水資源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聯動機制。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至2021年已超過5年未調整水價的縣(區、管委會),發改部門要及時啟動水價調整機制,需要調整水價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當水價不能按價格成本監審結果調整到位的,當地政府應給予補貼。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五、落實電價政策
各地發改部門及供電企業要根據國家、省統一部署,嚴格執行相關電價政策。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落實基于產業政策、能耗標準等的差別電價、階梯電價等政策。
六、完善配氣價格機制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要求和我省天然氣價格管理有關規定,按照每三年校核調整一次的原則,校核調整我市配氣價格。由城鎮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城鎮燃氣企業因采購儲氣設施天然氣、租賃儲氣庫容增加的成本,可按程序通過終端銷售價格合理疏導。
七、規范政府定價行為
各地發改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依法履行定價程序,按照我省城鎮供水供電供氣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明確成本構成,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狀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價格。少數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安裝收費,要合理確定利潤率,偏高的要盡快降低。加強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保障用戶知情權。
八、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
各地發改部門要監督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費用。持續開展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工作,嚴格落實《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為的通知》(閩發改商價〔2021〕514號)。對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水電氣費用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公共收益和公攤費用解決,不得以水電氣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經營者應在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九、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
各地發改部門要監督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按照“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
十、加強宣傳引導
各地發改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和企業,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莆田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8日